《7法与可持续发展》的主题围绕着可持续发展理论及其与法律变革的关系展开,旨在探讨如何通过法律手段推动社会向可持续发展的方向转变。该讲座由马波于2006年进行,强调了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以及法律在此过程中的关键角色。
可持续发展概念起源于1987年的《布伦特兰报告》,报告明确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定义,即满足当代需求的同时,不损害后代满足其需求的能力。这一理念在1992年的里约热内卢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得到了进一步强化,大会通过了多个文件,标志着全球环境保护策略从单纯保护环境转向以可持续发展为中心。
可持续发展的内涵包括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意味着当代人在享受资源的同时,要考虑到后代的利益。中国在1992年和1994年分别通过《中国环境与发展十大对策》和《中国21世纪议程》,明确表达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决心。
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途径包括将环保融入决策,转变经济增长模式,推广适度消费,开发环保技术,完善法律法规,提升公众环保意识。法律变革在此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它需要适应新的社会需求,以生态化为导向,重新定义人与自然的关系,如采用生态主义的法律思想,生态本位的观念,关注当代人与后代、人与自然的价值平衡,强调环境权保障,采取预防为主的立法策略。
法律变革对不同部门法产生了深远影响。在宪法层面,可持续发展战略被确立,环境权得到重视,甚至扩展到尊重所有生物的生存权利。民法上,个人自由原则需与环保目标协调,可能涉及对私法自治的调整。而在行政法领域,国家加强干预,提升环境行政管理,例如推行环境行政指导和合同,以更积极地参与环境治理。
7法与可持续发展的讨论揭示了法律与环境保护、社会公正和经济发展的紧密联系,法律变革不仅是理论上的探讨,更是推动社会可持续转型的实践路径。通过这些变革,法律能够更好地平衡和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利益,确保资源的合理使用,保护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