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行政辖区内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行
为,维护数据要素市场参与主体合法权益,促进数据要素高
效流通使用,释放数据要素潜能,支撑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北京市数字经
济促进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
发 挥 数 据 要 素 作 用 的 意 见 》《 知 识 产 权 强 国 建 设 纲 要
(2021-2035 年)》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数据知识产权的登记对象,是指数据持有者或
者数据处理者依据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收集,经过一定
规则处理的、具有商业价值的、处于未公开状态的数据集合。
第三条 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应当遵循数据发展规律,把
握数据要素基本属性,按照依法合规、自愿登记、安全高效、
促进流通、公开透明、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国家安全、商
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