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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会计分录之销售业务
企业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当按应收
或已收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取得的
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工程结
算”等科目,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
的应纳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应交税
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
目)。发生销售退回的,应根据按规定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
分录。
销售退回相反会计分录需要依据按规定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凭证附
件。
确认收入时:
借:应收账款/应收票据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早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
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将相关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科目,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或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
确认收入时:
借:应收账款/应收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