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规定"
本规定旨在规范福建省防空地下室的防护标准审批管理,确保防空地下室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
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包括以下内容:
1. 建设规模
2. 防护类别和抗力级别
3. 战时功能
4. 总平布局及与周边人防工程、地下工程的连通关系
二、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计算标准
结合民用建筑应当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应建面积”)的计算标准必须符合《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的规定。应建面积是指由人防专有防护设备和人防围护结构形成的具有一定防核生化武器和常规武器打击能力的地下封闭空间。
三、战时功能和防护设计
战时作为一等人员掩蔽、二等人员掩蔽、人防物资库、人防汽车库、防空专业队员和装备器械掩蔽、人防医疗救护工程和人防柴油电站等功能使用的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应根据《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人民防空医疗救护工程设计标准》(RFJ005-2011)等确定技术参数。
四、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分类
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可分为人员临时掩蔽、车辆器材临时掩蔽、一等人员掩蔽、二等人员掩蔽、人防物资库、人防汽车库、防空专业队员和装备器械掩蔽、人防医疗救护工程和人防柴油电站等。
五、防空地下室审批流程
建设单位在开展施工图设计前,需申办《防空地下室设计文件防护专项审核告知书》,并持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总平面规划图,向项目所在地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
六、防空地下室防护类别和抗力级别
防空地下室防护类别划分为甲类和乙类两种。各设区市的中心城区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应按甲类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其他地区可按乙类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抗力级别与战时功能相协调,一般为5级和6级。
七、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
防空地下室建设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建设单位应持以下材料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报民用建筑项目的防空地下室审批:
1.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申请表
2. 经批准的总平面规划图
3. 规划部门核准的体现项目规划建设指标的材料
4. 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经审查合格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含电子文档)以及项目建筑设计总说明、建筑总平面图和防空地下室上部建筑首层平面图
5. 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防护专项审查报告书
八、工业项目非生产性建筑防空地下室审批
工业项目中非生产性建筑的防空地下室审批,应另附以下材料:
1. 项目立项批文(或备案表)明确工业项目性质
2. 核定为工业用地的用地批准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 经审查合格的建筑平面施工图
九、责任追究
对发现以生产性建筑名义规避修建防空地下室行为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