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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转发的做法剥夺了电子邮件发送者的隐私。 仅针对特定收件人的表达方式常常会进入无数收件箱或公开网站,供所有人查看。 只需单击“转发”按钮,电子邮件收件人便会定期剥夺具有表达隐私权的电子邮件发件人。 普通法谴责这种行为。 从两百五十年前开始,法院就认识到个人通信作者在其表达中拥有财产权。 根据普通法版权,作者有权控制是否将其信件发布给第三方。 这种对私隐表达的普通法保护几乎是绝对的,不受任何对“合理使用”的辩护。 因此,电子邮件转发的常规做法将违反普通法版权原则。 今天,普通法版权是否能保护电子邮件表达的问题,取决于《联邦版权法》是否优先于普通法版权。 版权法包括对未出版作品的侵权使用的合理使用辩护,该辩护很可能适用于电子邮件转发。 但是,有一个强有力的论点,即该法案并不抢占保护隐私权的普通法表达权。 联邦的先发权仅在宪法允许的范围内延伸。 根据《宪法》中的版权条款,联邦财产权在表达上仅限于实现功利主义目的的权利。 隐私权并没有达到功利主义的目的。 因此,该法案应解释为不抢占普通法版权的隐私保护。 电子邮件转发必须屈服于隐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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