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问权在欧盟数据保护法的数据主体授权措施库中占据核心地位。 它可以被视为大多数其他数据主体权利的必要推动因素,以及在监控操作和(强制)合规方面的重要作用。 尽管在过去几年中出现了一些令人不快的数据处理做法,但访问权限似乎仍未得到充分利用且没有得到适当的满足。 尤其是我们试图通过法律实证研究来调查和证实的最后一个假设。 2017 年上半年,大约有 60 家信息社会服务提供商收到了数据主体访问请求。 最终,该研究证实了普遍的怀疑,即访问权基本上没有得到充分满足。 系统方法确实允许更精细地识别关键问题和更广泛的问题趋势。 值得注意的是,它揭示了一种经常公然缺乏意识的现象。 组织; 动机; 和协调。 尽管实证研究结果不佳,但我们仍然相信数据主体赋权工具在超复杂、自动化和无处不在的数据处理生态系统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即使只是少量使用,它们也提供了一种检查和平衡基础设施,用于监督控制器的处理操作,无论是在个人基础上还是在集体基础上。 实证结果还允许确定针对控制者的具体建议,例如隐私政策和访问权限模板中相对容易的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