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邮件的发件人所承担的费用并未反映给收件人的费用,从而导致发送的邮件数量多于一般福利所能达到的最佳数量。 作为解决方案,我们建议对发件人按邮件的邮件税,类似于Shiman(1996)提出的那样,并增加收件人确定的“联系人列表”。收件人从那些发件人发送的邮件中获取效用。在此列表中,并且在向收件人发送邮件时不对它们征税,我们建议将税收收入分配给监管机构和电子邮件收件人的Internet服务提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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