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通信服务的用户是否应该拥有“任何设备”的权利,即将他们选择的设备连接到他们订阅的网络的权利,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争论。 这场争论与“物联网”趋势相吻合,在这种趋势中,用户不仅可以将计算机连接到互联网,还可以将智能手机、机顶盒、电子阅读器、平板电脑、无线热点、导航设备、无线路由器、硬盘驱动器连接到互联网。 、打印机和电话。 当前,基于网络技术的用户连接设备的权利存在很大差异。 用户连接设备的合法能力取决于该设备是连接到电话网络、视频网络、蜂窝网络还是 Internet。 第 68 部分规定允许将无害设备连接到电话网络。 提议的 AllVid 法规将允许用户选择导航设备,但也允许 MVPD 规定专有适配器。 蜂窝提供商对无线设备及其功能进行了极大的控制。 开放互联网命令禁止在固定宽带互联网接入上阻止无害设备,但在移动宽带互联网接入上则禁止。 在本文中,我们调查了网络技术的这种融合是否会使美国管理设备连接的现行法律和法规变得毫无用处。 首先,我们问技术融合是否会导致消费者对各种网络服务的期望融合。 我们怀疑,不接受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规定订阅者可以将哪些设备连接到其家庭网络的用户可能会怀疑地查看对机顶盒或移动设备的类似限制。 为了调查这一猜想,我们确定了挑战当前美国通信法的真实世界场景。 这些场景包括:消费者对机顶盒的选择; 通过移动设备访问 MVPD 视频内容; 蜂窝手机认证、瘫痪和锁定; 无线手机补贴; 蜂窝提供商短信拦截; 以及基于设备的服务计划和设备共享。 我们得出的结论是,随着网络技术的融合,美国管理设备连接的规则将变得不可持续。 其次,我们回顾了电话、视频、蜂窝网络和互联网中设备连接和控制的基础技术。 我们发现技术差异本身并不能证明筒仓监管的不一致是合理的。 我们进一步发现,技术差异揭示了用户和提供商在使用每种类型网络时兴趣的共性。 第三,我们提出了两套权利——一套旨在保护通信网络用户,另一套旨在保护通信服务提供商——可用于统一不一致的设备连接规则。 我们回到现实世界的场景,并讨论在我们提出的原则下是否允许这些服务提供商实践中的每一个。 我们发现拟议的权利集可以为未来统一设备附件法规的制定提供有用的指导。 最后,我们建议未来研究的领域。 是否应该保证用户有权连接任何无害设备? 你如何定义“伤害”? 提供商是否应该能够要求订阅者使用提供商提供的设备? 如果是这样,应该允许这种强制设备实现什么功能? 用户是否有权不受限制地控制自己的设备? 如果是这样,网络提供商如何确保所有用户设备都可以与提供商的网络互操作? 合理的网络管理是否需要网络提供商控制某些用户设备的某些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