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数州旨在以一种或另一种方式对在其管辖范围内进行的商业活动的输出,产品或利润征税。 但是,当企业在国外开展业务并且仅与所涉州的人员进行贸易时,征税范围是有限的。 在这种情况下的出发点是考虑国家是否可以要求对外国企业行使管辖权以执行其要求。 下一个问题是税收收费的主题(税基)是否适合该州的管辖范围。 在这方面,与营业利润税相比,征收消费税(例如增值税)需要采取不同的考虑。本文首先着眼于英国法院采用的普通法管辖权基础,然后再考虑由英国法院在19世纪和20世纪初开发的一种测试,用于确定一家海外企业的利润是否仍属于英国的税收管辖范围。 然后,将英国对外国企业对英国业务活动的利润征税的方法与所采用的增值税(特别是从国外远程提供数字服务的方法)形成对比。 英国的规则目前源自欧盟指令,在英国退欧后它们是否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保持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