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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成绩评定有三种方式:百分制、五级制和两级制。
(一)百分制评定标准为:100 分为满分,0 分为最低分,60
分为及格,小于 60 分为不及格。获得 60 分及以上即取得相应课
程的学分,小于 60 分则不能获得学分。
(二)五级制评定标准为: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获
得“优”、“良”、“中”和“及格”评定的课程可以获得相应
的学分,“不及格”则不能获得学分。
(三)两级制评定标准为:良和不及格。获得“良”评定的
课程可以获得学分,“不及格”则不能获得学分。
考试课的成绩评定方式为百分制,考查课的成绩评定方式由
任课教师确定。
第十三条 学生经过选课,按要求完成所选课程的各个教学
环节后方可取得参加课程考核的资格;学生对未选中的课程,没
有参加考核的资格,擅自参加考核的,所取得的成绩无效。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含期中成绩)、期末
成绩综合评定。教师应加强过程考核,但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比
例不得高于 60%,且学生必须参加期末考核,否则总评成绩为“0”。
第十五条 体育课的成绩要以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
动进行综合评定。因事、因病缺课三分之一者,不予评定成绩。
因身体情况不宜参加正常体育活动者,可持校医院(或由学校指
定的医院)证明(包括期限),由体育部审核同意后可参加体育
保健课,亦可取得体育课成绩和学分。
第十六条 参加免修考试学生的成绩记载办法详见第六章。
第十七条 对于在考试中发生违纪情况的学生,该门课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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