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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17]-【已于20180523废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方式确定及变更指引(试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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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方式确定及变更指引(试行)第一章 总则 为明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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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方式
确定及变更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
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股票(以下简称股票)
转让方式的确定、变更以及做市商加入、退出等相关事宜,根据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以下简称《转让细
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股票可以采取做市转让方式、协议转让方式或竞价
转让方式之一进行转让。挂牌公司提出申请并经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
意,可以变更股票转让方式。
股票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竞价转让的实施条件、竞价转
让方式的确定及有关变更要求,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行制
定。
第三条 申请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就股票采取何种转让
方式作出决议。
挂牌公司拟申请变更股票转让方式的,其股东大会应当就
股票转让方式变更事宜作出决议。挂牌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会议
结束后 2 个转让日内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平
2
台(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公告决议内容。
第二章 申请挂牌公司股票转让方式的确定
第四条 股票挂牌时拟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申请挂牌公司
应当在提交挂牌申请材料的同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交
以下材料:
(一)关于股票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申请(附件 1);
(二)关于同意公司股票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决议;
(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股票挂牌时拟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应当具备以下
条件:
(一)2 家以上做市商同意为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提供做市报
价服务,且其中一家做市商为推荐该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或该主
办券商的母(子)公司;
(二)做市商合计取得不低于申请挂牌公司总股本 5%或
100 万股(以孰低为准),且每家做市商不低于 10 万股的做市库
存股票;
(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股票挂牌时拟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申请挂牌公司
应当在提交挂牌申请材料的同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交
以下材料:
(一)关于股票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申请(附件 2);
(二)关于同意公司股票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决议;
(三)做市商为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申请
3
(附件 3);
(四)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在出具同意挂牌审查意见
时,确认申请挂牌公司股票的转让方式。
第八条 股票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申请挂牌公司应当在股
票挂牌前确认做市商做市库存股票已经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要求登记于做市商做市专用
证券账户,并将做市商做市库存股票登记结果向全国股份转让系
统公司报告。
第九条 申请挂牌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
要求在公开转让说明书和挂牌提示性公告(附件 4、附件 5)中
披露其股票转让方式。
第三章 协议转让方式变更为做市转让方式
第十条 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股票,挂牌公司申请变更为做
市转让方式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2 家以上做市商同意为该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并
且每家做市商已取得不低于 10 万股的做市库存股票;
(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挂牌公司应当在作出有关变更转让方式的决议
后 3 个月内,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变更股票转让方式为做市转让方式申请(附件 6);
(二)挂牌公司关于变更股票转让方式的决议;
(三)做市商为挂牌公司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申请(附件
4
7);
(四)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收到申请材料后,在 3 个
转让日内出具意见,并于出具意见当日(T 日)收市后通知挂牌
公司和相关做市商。挂牌公司应当于 T 日在指定网站公告。
第十三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挂牌公司股票转让
方式变更为做市转让方式的,自 T+2 转让日起该股票转让方式变
更为做市转让方式,相关做市商应当履行对该股票的做市报价义
务。
第四章 做市转让方式变更为协议转让方式
第十四条 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挂牌公司申请变更为
协议转让方式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该股票所有做市商均已满足《转让细则》关于最低做
市期限的要求,且均同意退出做市;
(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挂牌公司应当在作出有关变更转让方式的决议
后 5 个转让日内,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变更股票转让方式为协议转让方式申请(附件 8);
(二)挂牌公司关于变更股票转让方式的决议;
(三)做市商同意退出做市声明(附件 9);
(四)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收到申请材料后,在 3 个
转让日内出具意见,并于出具意见当日(T 日)收市后通知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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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更寒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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