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2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
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根据《非上市公
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证
监会公告[2013]2 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试行)》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申请挂牌公司)申请股票在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应
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
第三条 本指引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是对挂牌申请文件的
最低要求。根据审查需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可以要求申请挂牌公司和相
关中介机构补充文件。如部分文件对申请挂牌公司不适用,可
不提供,但应书面说明。
申请挂牌同时股票发行的,应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规定在挂
牌申请文件中增加有关内容。
第四条 申请文件一经接收,非经全国股转公司同意,不得
增加、撤回或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