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一部旨在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的法规,旨在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的管理,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该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规定了委托贷款的基本定义、业务原则、操作流程、风险管理及各方权责。
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通过商业银行作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指定的借款人、金额、期限、利率等条件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和协助回收的贷款。委托人可以是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而现金管理项下的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项下的委托贷款则不包含在本办法的范围内,它们分别涉及企业集团内部的资金管理和住房公积金相关的个人住房消费贷款。
根据该办法,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需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责利匹配和审慎经营的原则。商业银行应制定相应的业务管理制度,明确业务流程、风险控制措施,并对委托人的资质进行审查。在受理委托贷款业务申请时,要求委托人与借款人达成一致,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同时,商业银行还需对委托人的资金来源进行合法性、合规性的审查,防止出现违规资金进入贷款市场。
委托人需承担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借款人、审查贷款项目、监控贷款资金使用,并承担借款人信用风险。商业银行则作为代理方,不承担信用风险,只收取代理手续费。同时,商业银行不得接受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经营贷款业务的机构作为委托人,以避免潜在的业务冲突和风险传递。
在资金来源方面,商业银行必须确保委托人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能够自主支配,并能按时提供给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如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银行的授信资金、特定用途的专项基金(除非另有规定)、其他债务性资金(除非另有规定)和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用于发放委托贷款,以防止资金滥用和风险累积。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是一部对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进行全面规范的法规,旨在保护金融市场稳定,保障各方权益,促进银行业务健康发展。商业银行在执行此类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业务操作的合规性和审慎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