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互联网时代下,电子证据的审查认定规则研究是一项关键的课题。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空间成为社会交往的新领域,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越来越普遍。电子证据具有易被篡改、检验技术难以满足现实需要等特性,导致其审查认定面临诸多难题。
我们需要了解电子证据的基本概念。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料,包括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网页截图、视频监控记录等。由于电子证据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和传递,其内容易受篡改,且不易被直接察觉。因此,确立有效的电子证据审查认定规则显得尤为重要。
互联网时代下的电子证据审查认定规则主要存在两大困境:一是电子证据难以直接审查认定;二是公证机构与鉴定机构的检验技术无法满足现实需要。针对这些困境,应采取如下措施:
1. 借鉴域外鉴真规则,确立来源审查规则和系统审查规则为主要内容的电子证据审查认定规则。来源审查规则侧重于电子证据的不同来源主体,根据不同的证据来源主体特点设计相应的审查规则。例如,对于来自第三方平台的电子证据,需要审核平台的可信度、证据的保全措施等。
2. 系统审查规则则关注电子证据的内部构成,通过技术手段检验电子证据在生成、传输等过程中的内部运行系统。这包括利用第三方平台辅助法、公证机构与鉴定机构检验法等方法,确保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在司法领域具有较高可信度,但其技术手段需更新以满足检验电子证据的需要。
3. 对于电子证据的附属信息数据和关联痕迹数据进行鉴别,可以一定程度上检验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这需要相应的前提,例如未篡改前的附属信息存在,并需安装还原软件、特殊检验工具等。
4. 在审查过程中,法官需要依靠一定的技术手段支持,这不仅考验法官的法学专业素养,也考验法官对互联网技术知识的掌握能力。电子证据的产生、变化是由若干个元素组成的系统整体,其真实性检验需要综合考虑电子证据的产生、变化过程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5. 针对公证机构技术水平不足的难题,目前多数公证机构寻求有效解决办法,如直接将电子证据链接到公证处的平台,或者与其他平台的技术相链接。
在司法实践中,如“微信证据案”所示,电子证据的审查认定直接影响着审判结果的公正性。因此,法官在审查电子证据时,需要全面考虑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电子证据的特殊性,综合应用上述规则和方法。
互联网时代下电子证据审查认定规则的研究对于提升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必须通过法律、技术手段的双重发展,构建更为完善的电子证据审查认定机制,以适应信息社会的发展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