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人工智能创作物刑法保护路径这一话题时,我们必须首先理解人工智能创作物在著作权法中的地位。文章从三个关键问题入手,分别是: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算作著作权法所指的作品;若算作作品,其著作权应当归属于谁;以及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可以成为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对象。
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算作著作权法所指的作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定义。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作品是指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此处的作品是由人类智慧创造的,而强人工智能背景下产生的创作物是否具有“独创性”,并且是否属于“智力成果”,仍需深入探讨。
如果人工智能创作物被视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则其著作权归属问题成为焦点。在此问题上,文章提出原则上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应当归属于创作作品的人工智能本身。这一观点基于强人工智能具备自主学习、独立思考的能力,其创作物反映了一种“非人性”的智能活动。然而,这与现行的《著作权法》存在冲突,因为《著作权法》尚未明确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归属做出规定。
第三,针对是否可以将人工智能创作物视为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对象,文章指出,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其创作物与人类作品并无明显差异,且在某些领域如医疗、艺术、金融等方面的应用日益广泛。因此,为完善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刑法保护路径,必须对现行《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进行与时俱进的解释,将其纳入侵犯著作权罪的保护范围。
在技术层面,当前人工智能借助数据编程、云端运算及机器深度学习算法,能够完成复杂的数据分析和创作物的创作。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涉及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案件将对法律制度带来新的挑战,需要在法理和实践中予以充分考虑。
从社会危害性和罪刑法定原则等价值层面进行考量,不能忽视人工智能创作物潜在的社会风险。在《2017年全国新闻出版(版权)打击侵权假冒工作要点》中提到了行政执法办案总量的持续增长,这显示了版权保护在数字化时代的重要性。同时,文章提出可以借鉴《商标法》引入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这在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中具有前瞻性与创新性,值得在其他知识产权类型的立法中效仿与引入。
文章还提到了2017年开展的“护航”和“雷霆”专项行动,以及“剑网2017”专项行动在版权整治方面的成效。这些行动的开展凸显了版权保护在面对数字化挑战时,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的力度。同时,文章也指出了在版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例如视觉中国网站出现的“养肥了再宰”的现象,说明了在版权运营中存在滥用权力的行为。
在著作权保护方面,特别是在数字化时代的挑战与风险刑法应对方面,文章认为必须关注人工智能的发展及其创作物的法律属性问题。在法律的解释上,必须明确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法律地位,并构建起相应的制度框架来保护这些作品免受侵犯。在对相关法律进行修订时,应当考虑是否将人工智能创作物纳入到刑法保护的范围中,以防止其成为犯罪行为的对象。
文章通过分析强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独立创作性、著作权归属以及刑法保护路径的问题,提出了将人工智能创作物纳入著作权法和刑法保护范围的建议。这对于推动人工智能法律保护理论的发展以及完善相关立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为实务工作者提供了专业指导,有助于促进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合法使用与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