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之刑法评判探讨了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其在社会生活中的应用日益广泛,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法律和道德问题。特别是在涉及犯罪主体资格的领域,人工智能是否能够承担刑事责任成为了一个亟待解答的问题。文章指出,自然人作为犯罪主体在各国刑法中是无争议的,但人工智能作为一种无心智的非生命体,无法如自然人那样成为犯罪主体。文章从法人犯罪主体地位的争议入手,通过德国刑法中有关有责性要素的讨论,探讨了人工智能是否具有独立意志,并以此作为判断其是否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参考。文章认为,由于人工智能缺乏罪责能力、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以及期待可能性,不能通过法律拟制的方式成为犯罪主体。
在探讨强人工智能时代可能引发的问题时,文章以自动驾驶悖论为例,提出了一个假设性的问题情境,即当一个完全自动驾驶的汽车在面对突发情况时,如何选择行动以避免对人类造成伤害。这种情况下的选择将涉及到法律和道德层面的深刻讨论。文章认为,基于功利主义的观点,应当选择使更多人的利益最大化的方案。但是,这种选择可能会导致某些个体的权利受到侵害。
文章中还提到了法律拟制的概念,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为人工智能犯罪主体资格的探讨提供思路。法律拟制是指在法律上将某些不具备法律资格的实体或关系,按照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赋予其法律资格。然而,文章分析了法人是否具有独立意志的争议,并指出法人不具备独立意志,因此不能被责难。这为判断强人工智能是否具有刑法独立意志提供了参考。
文章还提到了自然人犯罪主体的问题,指出自然人的犯罪行为应当根据刑法的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罚。文章以康德的义务论为依据,强调了人的生命具有不容侵犯的权利,即使在紧急避险的情境下,也不能以牺牲他人生命的方式来保全自己或他人的生命。
在技术层面,文章提到了目前我们仍处于弱人工智能时代,人类对机器人的控制与设计者和使用者的意志是紧密相关的。文章认为,在算法控制之下的自动驾驶操作中,如果出现侵权行为,责任的归属应当是设计者和使用者,而非机器人本身。
文章通过分析自动驾驶悖论、法人犯罪主体地位、自然人犯罪主体以及法理与情理的结合,探讨了人工智能的法律主体资格问题,并给出了对目前人工智能犯罪问题应坚持的刑事法治基本立场,即前瞻性与避免过度刑法化相统一。在强人工智能尚未成为现实的情况下,目前的法律体系不足以对人工智能犯罪进行合理规制,因此对于人工智能犯罪的应对策略需要更为审慎和前瞻性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