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问题研究涵盖了著作权法、人工智能技术、民事法律主体资格等多个领域的知识。本研究探讨了当前法律框架下人工智能作为著作权主体的可能性、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法律属性,以及涉及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版权归属的核心问题。
研究提出了一个重要案例,即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的侵权纠纷案,法院首次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法律属性进行了分析,并对相关法律保护问题给出了回应。在这一案件中,法院认为人工智能无法享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因此暂无可能成为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人。法院的观点基于现行法律的明确规定,即文字作品应由自然人创作完成,人工智能目前只能作为民事客体存在。
关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法律属性,研究指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在外观上与自然人创作的作品非常接近,难以从外观上判断其出处。这导致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法律属性如何界定的问题引起了广泛讨论。研究者认为,不宜给予人工智能著作权主体地位,而应将人工智能本身视为著作权的客体。同时,对于人工智能是否能成为著作权主体,即是否能赋予其某种民事资格,取决于未来法律如何定义民事主体这一民法上的关键性问题。
研究者进一步指出,著作权法明确将创作作品的自然人定义为“作者”,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也可视为“作者”。但非自然人无法成为现行著作权法规定的创作主体。研究提出了对于人工智能未来可能发展的观点,包括深度学习、人机合一及自动操控方面可能的跨越式发展。然而,法律是否要赋予人工智能某种民事资格,这取决于未来法律如何定义民事主体。
在著作权法的背景下,著作权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非自然人无法成为创作主体。尽管人工智能在一些领域已展示了类似创作能力,但按照现行法律,自然人才是创作作品的主体。研究者也提到,如果人工智能的智力水平和自主性达到一定程度,未来的法律是否应赋予其民事主体资格,这将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从当前的法律和伦理视角来看,法律对民事主体的定义以人的自然属性为基本前提,而人工智能虽然在某些方面超越了传统计算机程序,能够通过学习和模型计算出结果,但目前并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人格或主体地位。
本研究的作者周灿,是三峡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的讲师,拥有法学博士学位。她的研究重点在于讨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以及其生成内容的版权归属,而不涉及是否应赋予人工智能独立民事主体资格的问题。周灿的观点强调了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厘清人工智能的法律属性及其可版权性的必要性。
研究涉及的关键词包括: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主体、可版权性。中图分类号、文献标志码、文章编号也在研究中被提及,但未详细展开。在法理学和伦理学的讨论中,人工智能作为主体资格、自主性、深度学习及自动操控能力等方面被探讨,指出其对著作权法、民法和伦理学理论与实践产生的深远影响。此外,研究还强调了在人工智能技术飞速发展的当下,法律必须适应新技术带来的挑战,对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给出明确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