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罚则总结.doc ,处罚方面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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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是企业运营中的关键环节,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以下是对《安全生产罚则总结.doc》部分内容的详细解析: 1.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责任**:根据安法77条,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未按规定审批或验收,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给予批准,将面临降级、降职的行政处分,若构成犯罪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若发现违法行为未予取缔或处理,未履行监督职责,也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2. **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机构的法律责任**:依据安法79条,出具虚假证明的机构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者,机构资格将被撤销,相关人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3.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的职责**:根据安法80条,单位负责人需确保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确保安全生产条件。未履行此职责可能导致停产停业,罚款,甚至刑事责任,包括撤职和五年内不得再任职。 4. **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后果**:依据安法81条,未履行职责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将面临停产停业的处罚。 5. **事故处理中的责任**:安法91条规定,发生事故时,负责人不组织抢救,擅离职守或逃匿的,将受到降级、撤职的处分,逃匿者还将被拘留15日。 6. **生产经营单位的义务**:如安法82条所述,未设立安全生产机构或配备人员,未进行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未告知危险情况,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未培训取证等,都将被要求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将面临罚款和停产停业。 7. **危险物品的管理**:未按批准设计施工、未通过验收就投入生产使用,未设置警示标志,安全设备不符合标准,未定期维护保养,未配备劳保用品,特种设备未合格取证等行为,都将受到严厉的罚款和处罚,严重的会导致停产停业整顿。 8. **违法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安法84条和85条强调,未经批准的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行为将被罚款,情节严重者将被关闭,单位负责人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9. **承包出租的安全责任**:安法86条指出,发包出租给不具备条件或资质的单位,未签订安全协议或明确安全职责的,将被罚款并要求整改,逾期未改的,将被停止营业。 10. **工作场所的安全要求**:如安法88条,危险物品存储地与员工宿舍距离不符合规定,或者场所与宿舍通道不畅,无明显标识,将被要求改正,逾期未改将被停产停业。 11. **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订立生死合同、未签安全协议、未指定安全管理员等情况,都将受到经济处罚。 12. **整顿与关闭的规定**:对于经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将被依法关闭,吊销相关证照(安法93条)。 13. **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从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程,将受到批评教育或处分,若引发事故,可能涉及刑事责任(安法90、92条)。 此外,还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如《职业病防治法》、《矿山安全法》、《消防法》、《交通安全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对各类违法行为设定了详细的罚则,旨在规范各类企业和个人的安全生产行为,确保公共安全。这些法律规定了不同对象的行为规范、行政处分、个人罚款、单位罚款以及可能的刑事责任,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安全生产法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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