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6249 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是中国国家环境保护局于1986年发布的标准,旨在规范核电厂的辐射防护工作,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推动核能事业的安全发展。该标准适用于各类轻水堆型的陆地固定式核电厂,包括核热电厂。标准内容涵盖核电厂的选址、设计、建设、运行、退役以及扩建或改造等各个阶段,对正常运行和事故情况下的辐射防护都有明确要求。
1. **总则**:标准的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强调核电厂的所有活动应确保辐射防护的正当性和最优化,遵循“可合理达到尽量低”的原则,同时设立计量当量限度制度。辐射防护设施需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和投产,环境影响报告书需经过专业审核和国家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准。
2. **选址要求**:选址时需考虑多种因素,如地质、地震、水文等自然条件,以及人口分布、交通、社会经济等因素。核电厂应尽量远离人口密集区,并设定非居住区和限制区,以确保在最大可信事故下的安全距离。
3. **正常运行工况下的剂量限值和排放量控制值**:规定每座核电厂每年向环境释放的放射性物质对个人造成的有效剂量当量应小于0.25毫希沃特(mSv),并给出了气载和液体放射性流出物的具体年排放量控制值。
4. **事故应急防护水平**:将核电厂事故分为预期运行事件、大事故、重大事故和最大可信事故,对不同等级的事故设定了不同的剂量控制限值和应急响应措施。
5. **监测与管理**:标准规定了放射性流出物的监测方法,排放管理方法,以及放射性废物的储存和运输方式,确保在事故情况下能够快速有效地采取应急防护措施,减少对环境和公众的影响。
6. **执行与监督**: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有权对核电厂进行环保检查和监督,对违反标准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罚,保障标准的严格执行。
《GB6249 核电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的实施,旨在确保我国核能事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能够遵循严格的辐射防护标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健康,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标准的实施需要各相关部门和企业的共同遵守,以实现核能安全高效利用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