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本规定是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该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第一章总则中,明确了本规定的目的和适用范围。第二条规定了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但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规定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第四条规定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第五条规定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规定了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第七条规定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的要求。
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中,规定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的责任。建设单位应当承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的责任,设计单位应当承担消防设计的质量责任,施工单位应当承担消防施工的质量和安全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承担消防施工的质量监理责任。
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中,规定了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的要求。对具有特定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本规定旨在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该规定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确保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标准和法规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