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是中国在吸引外资、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在华经营活动中的税收法规。此法规定了两类纳税主体:一是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二是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外商投资企业作为中国境内的“居民”,需对其境内外的所得全面纳税,而外国企业则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征税对象主要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生产、经营活动中取得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转让财产收益、提供或转让知识产权收益以及营业外收益等。外商投资企业根据其在中国境内的总机构来确定纳税义务,无论其分支机构在哪里,其所得都由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外国企业如果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其所得按30%的企业所得税率和3%的地方所得税率缴纳;若未设立机构、场所,或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需按10%的预提所得税率缴纳。
在税率方面,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率与内资企业有所不同,一般为30%的企业所得税加上3%的地方所得税,总计33%,这与内资企业的税率有所区分。对于外国企业,若其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的所得,适用10%的预提所得税率,且通常不允许扣除相关费用,除非是转让收益,可扣除原账面价值。
此外,税收管理中还涉及源泉扣缴办法,即由支付方在支付相关所得时直接代扣代缴所得税,以确保税收的及时征收。这一规定旨在确保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能够得到合理的税收处理,同时对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了明确的税务框架,以促进公平竞争和吸引外资。在实际操作中,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还需要遵循其他税务规定,如税收优惠政策、税收筹划和合规报告等,以确保依法纳税并最大限度地利用可能的税收减免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