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是中国在2009年颁布的一部法律,旨在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和惩治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这部法律于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它包含了多个章节,涵盖了一般规定、责任构成和方式、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特殊责任主体的规定,以及如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等特定领域的责任规定。
医疗损害责任是《侵权责任法》中的一个重要部分,主要集中在第七章(第54条至第64条)。这一章详细规定了医疗机构在何种情况下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以及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免责或减轻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且这种过错与患者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只有在无过错的情况下才能免责,而过错的判断通常需要考虑当时医疗水平下的注意义务是否得到履行。
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是医疗损害责任中的关键要素。根据第55条,医疗机构必须向患者充分告知医疗行为的内容、可能的风险和替代方案,未尽到告知义务可能导致责任。第56条则规定,在患者生命垂危时,医疗机构经适当审批可以进行抢救,即使患者未能明确表示同意。此外,第57条强调,如果医院未尽到当时应有的注意义务,即使没有明显的过错,也可能需要承担责任。
在举证责任方面,《侵权责任法》减轻了医方的举证负担,但对三种法定情况(如隐匿或篡改病历资料、违反诊疗规范等),医方仍需证明自己无过错。第59条规定,对于药物等造成的损害,可以先救治患者,之后再向责任方追偿。第60条列举了医疗机构可以免责的三种情况,但若存在过错,仍需承担相应赔偿。第61条要求医疗机构妥善保存并允许患者查阅复制病历资料,而第62条和第63条分别针对侵犯患者隐私和过度检查的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第64条明确了干扰医疗秩序和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的行为将受法律制裁。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损害案件的处理发生了显著变化,包括法律适用的统一、损害赔偿机制的一元化,以及举证责任的调整。例如,2011年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要求医疗纠纷案件统一适用《侵权责任法》,不再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并改变了鉴定机制,由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
《侵权责任法》在医疗损害责任方面的规定,旨在平衡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权益,确保医疗服务的正常进行,同时也为患者提供了法律保障,促进了医疗纠纷的公正解决。这部法律的实施,对我国的医疗行业产生了深远影响,强化了医疗行为的规范性和透明度,提高了医患关系的和谐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