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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同城电子支付系统柜面操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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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农村商业银行关于印发同城电子支付系统柜面
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一级支行,营业部:
现将《武汉农村商业银行同城电子支付系统柜面操作规程》印
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 O 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2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同城电子支付系统柜面操作规程
1 目的和范围
为实现武汉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 同城电子支付
业务柜面操作规范管理,特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本行所属一级支行(含总行营业部)及所辖营
业网点同城电子支付的操作及风险控制活动。
2 定义、缩写和分类
(1) 同城电子支付,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发起的,
由同城各家银行参与,利用各银行网络系统,打破银行之间的结算
壁垒,实现跨行账务实时到账的系统。同城电子支付系统的使用可
加速资金周转,为我市经济发展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也为本行增
加了一个高效、便捷的结算方式。
(2) 同城电子支付业务分为:
a) 往账业务;
b) 来账业务。
(3) 本行同城电子支付系统功能可分为:
a) 同城实时贷记支付业务:是指本行为我行开户的单位银行
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办理跨行的支付业务,该业务的接收
行为收款行;
b) 同城实时借记支付业务:是指本行为我行开户的单位银行
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办理跨行的收款业务,该业务的接收
行为付款行;
3
c) 通存通兑业务:是指本行为收、付款账户皆为他行账户的
客户办理的现金通存通兑、跨行转账的业务。
3 职责与权限
3.1 综合柜员岗
(1)负责对客户提供资料的审核;
(2)负责办理单位、个人的往账业务及来账业务;
(3)负责综合业务系统的录入。
3.2 会计主管岗
(1)负责对客户提供资料的复核;
(2)负责对单位、个人办理往账业务及来账业务清单的勾兑;
(3)负责对综合业务系统录入的审核;
(4)负责对办理同城支付业务资料的审核、归档保管。
3.3 不相容岗位
综合柜员岗与会计主管岗不相容。
4 基本规定
(1) 仅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能开通同城
电子业务。
(2) 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的客户若需通过同城电子支付系
统办理付款业务须与我行签订《同城电子业务开通协议》。单位
结算账户必须在开户网点签约,个人结算账户可在我行任一网点
签约。
(3) 我行系统允许单位结算账户在办理同城电子付款业务
时凭实际支付条件支付。
4
(4) 各种电子同城支付业务的发起必须有交易介质(如票据、
存折、银行卡等),不允许无介质交易的发生。
(5) 实时支付业务不能撤销,只支持同城贷记交易的抹账,
而且需抹账的交易必须在原交易场次清算轧差之前进行。
(6) 同城电子支付业务工作日的起止时间,由中国人民银行
武汉分行统一规定,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7) 系统日结后可受理个人业务,不受理单位业务。
(8) 同城电子支付跨行交易限额:
a) 使用现金支票跨行支取现金的,单一账户每日累计支取现
金不得超过人民币 5 万元;
b) 实时借记转账业务、通存通兑转账业务和单位跨行委托汇
兑业务单笔交易金额不得超过 50 万元;
c) 使用存折或借记卡跨行支取现金的,单一账户每日累计支
取现金不得超过人民币 3 万元;
d) 贷记卡和准贷记卡跨行支取现金的,其取现金额和次数的
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未作规定的,按
各行规定执行。
(9) 票据的审查:综合柜员在受理支付业务时,应按规定对
票据和结算凭证要素的合规性及防伪特征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并
对审查结果负责,办理业务的票据一律留在受理行。
(10) 交易的授权:超过系统内大额交易限额的业务、抹账
业务、来账补充凭证的重印等业务需会计主管审核授权。
(11) 业务提交后,状态显示为“未定”的交易,不得将票
5
据和现金退还或给付客户。属于个人业务的,应将存折、银行卡
退交客户,员工需要出具“待处理交易滞留证明”提交给客户,作
为后续处理的证明,同时需留下客户的地址和联系方式备查。待
日终对账后再根据交易的最后状态与客户联系后再做后续处理。
(12) 网点应建立《查询查复登记簿》,并对查询查复信息
进行配对管理。
(13) 付款单位要求查询相关业务借方凭证的,付款行应积
极协助其到受理行进行查询。
(14) 凡由同城电子支付系统办理的业务凭证上除加盖相应
的业务印章外,还要加盖“武汉电子支付系统业务处理专用章”。
(15) 办理同城电子贷记业务业务状态当时不能确认的,系
统会将客户账户上相应交易资金进行挂账处理。待日终与人行
DPC 对账后,系统根据业务最终结果进行处理:业务失败的,
将客户资金退回至客户账户。
(16) 交易发生时,业务交易手续费除现金通存业务由受理
行收取外,其他交易手续费均由付款行收取。
(17) 同城电子支付收费标准为(按 2009 年 8 月 18 日文件
要求):
a) 1 万元以下(含 1 万元)每笔收取 5 元;
b) 1 万元以上至 10 万元每笔收取 10 元;
c) 10 万元以上至 50 万元每笔收取 15 元;
d) 50 万元以上至 100 万元每笔收取 20 元;
e) 100 万元以上每笔按汇划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二收取,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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