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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 转帖 2008-01-06 13:5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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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业务员:
按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 [2006]454 号)》(以下简称“通知”),公司将对保险营销人员从 2006 年 6
月份起的收入按照新的通知计征个人所得税。
祝全体业务员生意兴隆,财源广进!
附件: 国税函 [2006]454 号
一、新计税方法
1.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计算方法:
应纳营业税 = 当月全部收入 X 5%(按税法规定,营业税起征点为 5000 元)
应纳城建税 = 应纳营业税 X 7%
应纳教育费附加 = 应纳营业税 X 3%
或:应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 当月收入 X 5.5%
(当月收入 = 底薪+佣金+各种津贴)
2.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