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自律十项制度】是吉林省为规范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的自我管理行为,确保食品安全而制定的一套规章制度。这套制度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1.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食品经营者必须严格审查供应商的营业资格,查验食品质量证明,确保主体资格合法和食品质量合格。经营者需索取并核验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等相关资质文件,以及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或出口食品的有效商品检验证明。同时,需索取销售凭证并妥善保管相关资料。
2.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采购及销售记录制度,真实、全面、系统地记录食品采购和销售情况。记录方式可采取电子、书面或单据形式,并定期查阅记录,对即将过期的食品进行醒目标注,对过期或变质食品立即停止销售并报告相关部门。
3. **食品质量承诺制度**:食品经营者需树立诚信意识,主动提供合格证明和购物凭证,承担质量问题的退换货责任。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经营者不得销售。
4. **食品协议准入制度**:与供应商、生产商或产地签订购销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特别是肉类、蔬菜等农产品,应与生产加工企业或基地签订挂钩协议,确保食品来源清晰,质量有保障。
5. **市场主办者责任制度**:市场主办方需强化食品安全责任,确保市场内食品经营者遵守相关规定,定期对供应商进行调查,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提出改进意见或终止合作关系。
这些制度的实施旨在促进食品经营者自律,从源头上保障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对企业诚信经营的规范和引导。通过严格的管理制度,可以有效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降低食品安全风险,保护消费者健康,促进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