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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 第三版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WTO 规则第一篇(1—4 章)
1. 阿根廷和欧共体的农产品出口贸易纠纷
西班牙和葡萄牙加入欧共体后,由于欧共体的共同农业政策,出口农产品到这两个国家
比以前困难。1987 年初,美国和欧共体通过协商达成协议,作为补救措施,欧共体向美国
提供年进口 230 万玉米和高粱的配额,限期为 4 年。
阿根廷为主要农产品出口国,其出口的主要农产品也是玉米和高粱,它要求在欧共体得
到与美国同样的待遇。1987 年阿根廷向 GATT 申诉,认为欧共体违反了 GATT 第 24 条款的
规定,即加入关税同盟时寻求提高约束性关税的 GATT 成员在修改关税减让表时,应与其他
成员进行关于补偿性调整的谈判。最后,欧共体和阿根廷达成协议,欧共体向阿根廷提供了
和美国相同的配额,同时还增加了一些肉类配额。1990 年,美欧协议延长,欧阿协议也相
应延长。
2. 巴西、智利等 9 国的烟草制品立法问题纠纷
1993 年,美国签署了一项法令,要求国内的卷烟制造商在生产中至少使用 75%的本国
原料,违反规定的将被罚款;法令还规定了对进口征收国内税、检查费。1993 年前,巴西,
智利,哥伦比亚,加拿大,萨尔瓦多,危地马拉,泰国,津巴布韦向美国出口的烟草达到 91000
吨,总价值为 3.53 亿美元。新法令的实施将大大影响这些国家对美国的烟草出口。
1993 年 12 月 17 日,巴西,智利等 8 国提出申诉,认为美国关于关于烟草制品的
立法违反了 GATT 第 3 条第 5 款向 GATT 第 3 条第 5 款。即“缔约方不得建立或维持某种对
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须符合特定数量或比例的国内数量限制条例,直接或间接要求条例
规定的某一产品的特定数量或比例必须由国内来源供应缔约方,也不应采用其他与本条第 1
款规定的原则有抵触的办法来实施国内数量限制条例。”
1994 年 1 月 25 日,专家组成立。1994 年 9 月,专家组提交调查报告,认为美国政府
的法令实际上是内部数量限制措施,不符合 GATT 第 3 条。1994 年 10 月 4 日,通过专家组
报告,巴西,智利等 9 国胜诉。
3. 美国与欧共体关于维生素类药的关税纠纷
对于维生素类药物,美国早先的关税是按照美国售价法计算的,药用维生素 B12 是
44%。而饲料维生素的税率是 21%。后来,美国改变了两种维生素的计税方法,按照进口价
值加权平均数来计算。这样,两种产品的关税税率都是 40%。对于美国这一做法,欧共体认
为,这实际上是提高了饲料维生素的关税税率,从而违反了 GATT 第 2 条关于关税约束的规
定,也违反了美欧在东京回合上达成的协议,即美国承诺将两种维生素的税率在 5 年内均降
至 16%的水平。 1982 年 6 月,DSN 专家组提交报告认为,美国改变计税方法是美国在
承诺关税约束时保留的权利。因此并没有违反 GATT 的第 2 条规定。同时,欧共体也没有理
由认为新汇率会给贸易带来不利影响。至于东京回合谈判中美国的承诺,专家组只是希望美
国加速这一进程。本案以美国胜诉告终。
4. 美国与墨西哥关于墨西哥向美国出口金枪鱼的纠纷
美国有一整套关于捕鱼作业规范的法律规定。1990 年 10 月,美国政府发布名列,禁止
从墨西哥进口金枪鱼,包括鲜鱼和金枪鱼制品,原因是墨西哥没有实行保护海豚的作业规范。
墨西哥同美国进行磋商,申辩指出,自己也有保护海豚的措施,而且这些措施与国际上普遍
接受的做法一致,只是与美国的规范相比还有距离。美国不顾墨西哥的申辩,坚持实施禁令。
1991 年 2 月 6 日,墨西哥向 GATT 提起诉讼,指控美国违反了 GATT 第 11 条的规定。
即“任何缔约国除征收捐税或其他费用以外不得设立或维持配额,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
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他缔约国领土的产品的输入,或向其他缔约国领土输出或销售出口产
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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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空空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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