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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M_2023年一建法规-考点精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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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M_2023年一建法规-考点精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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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一级建造师
《法规》
考点精编
2/37
1Z301000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1Z301010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法的形式包括四层含义:(1)法律规范创制机关的性质及级别;(2)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3)法律规范的
效力等级;(4)法律规范的地域效力。
1.我国法的形式是制定法形式,分为以下七类: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
章、国际条约/惯例。
(1)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法律的名称的尾巴是个“法”字。
(2)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行政法规的名称的尾巴是“条例”。
(3)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
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名字的尾巴是“条例”,脑袋是“地名”。
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由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人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4)部门规章: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部门规章名字的尾巴是“规定、办法或者实施细则”。
(5)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或者自治区主席或者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省、自治区的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
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2.宪法(宪法至上)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特别程序制定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根本法。
法律(低于宪法、高于行政法规)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
法律文件。
行政法规(低于宪法、法律、高于地方性规章)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地方性法规(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政府规章)由地方人大及人大常委会制定。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称部门规章(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政府规章(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
(1)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
务院裁决。
(2)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
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
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
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3.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 30 日内依照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1)
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2)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
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3)自治
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
规作出变通的情况;( 4)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
府备案;( 5)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经济特区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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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
4.建设法律关系:(1)行政监督管理关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其正式授权的有关机构对建设活动的组织、监
督、协调等形成的关系。(2)建设民事商事法律关系,是建设活动中由民事商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建设
民事商事法律关系有以下特点:第一,建设民事商事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民事商事权利和民事商事义务关系。民
法商法调整一定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第二,建设民事商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第三,建设民事商事关
系主要是财产关系。第四,建设民事商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惩罚性和非财产性责任不是主要的
民事商事责任形式。(3)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在调整建设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时,会形成社会法律关系。
1Z301020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1.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当具备
的条件:依法成立;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管辖的依据)、财产或者经费(物质基础);能够独立承
担民事责任;有法定代表人。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
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
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法人以它
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2.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大类。
营利法人: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法人成立时间: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营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法人成立时间:依法需要登记,为登记之日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
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
特别法人。
法人成立时间: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
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3. 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通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建设单位一般也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但
有时候,建设单位也可能是没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对于大中型施工项目,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经
理部。
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而是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而组建的、是一次性的、具有弹性的、非常
设的下属机构。项目经理根据企业法人的授权,组织和领导本项目经理部的全面工作。
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是受企业法人的委派,对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一种施工企业内
部的管理岗位职务。
由于项目经理部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将由企业
法人承担。
1Z301030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1.代理是指代理人在被授予的代理权限范围内,以 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而行为后果由该被
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和代理关系所涉及的第三人。
2.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委托代理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又称“意定代理”或“任意代
理”。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
3.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多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
头形式。但是,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
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4.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1)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项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4)代理人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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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民法典》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
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
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
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
责任。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
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6.表见代理:(1)须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如行为人持有由本人发出的委任
状、已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有显示本人向行为人授予代理权的通知函告等证明类文件。(2)须本人存在过失。
其过失表现为本人表达了足以使第兰人相信有授权意思的表示,或者实施了足以使第三人相信有授权意义的行为,
发生了外表授权的事实;(3)须相对人为善意。这是构成表见代理的主观要件。
7.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这是一种被称为默示方式的特殊授权。
8.不当代理或违法代理的法律后果承担
(1)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
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3)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
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4)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
示反对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1Z301040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1.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
具有以下特征:1.物权是支配权。2.物权是绝对权。3.物权是财产权。4.物权具有排他性。
2.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不动产或动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物权中最
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占有权是行使物的使用权的前提条件,是所有人行使财产所有权的一种方式。使用权、
收益权是所有人所享有的独立权能,但使用权并不能包括收益权。处分权是所有人的最基本的权利,是所有权内容
的核心。
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没有处分权)。用益物
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和居住权。
担保物权是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
优先受偿的权利。
3. 城市的土地、无居民海岛、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包括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
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耕地的承包期为 30 年。草地的承包期为 30 年至 50 年。林地的承
包期为 30 年至 70 年。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4.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因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取得建设用地使用
权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没有处分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
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
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5.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使用
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与出让相区别)、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1)当事人应
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3)附着于该
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而非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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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地役权,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他人
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从性质上说,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
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
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地役权的变动:地役权要与不动产同时转移一人。
7.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经依
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
不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
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动产物权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手段。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
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8.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
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
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Z301050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
行为的权利。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人主张自己的权利,债务人也只需向享有该项
权利的特定人履行义务,即债的相对性。债的内容,是指债的主体双方间的权利与义务,即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和债
务人负担的义务,即债权与债务。债权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债权与物权不同,物权是绝对权,而债权是相对权。债权相对性理论的内涵,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1)
债权主体的相对性;( 2)债权内容的相对性;( 3)债权责任的相对性。
建设工程债产生根据有合同、侵权、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合同:合同引起债的关系,是债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据。
侵权: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因所有人、
管理人、使用人或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
用人或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没有法律上的特定义务,也没有受到他人委托,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
供服务。管理人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
给予适当补偿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
取得的利益,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2)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3)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
行的债务清偿。
1Z301060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
1.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1)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2)专有性,知识产权同其他财产所有权一样
,具有绝对的排他性;(3)地域性,知识产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4)期限
性,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法律的保护,一旦超过法定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该智力成果就
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共同所有。
2.专利权: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外观设计还应当具备富有美感和适于工业应
用 两个条件。
发明保护的期限为 20 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是 10 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 15 年,均自申请日起计
算。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
日。
3.注册商标的保护有效期为 10 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商标可以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两大类。
注
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 12 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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