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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 20 条,具体条款分不为:一般约定、发包人、
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爱护、工期和进
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
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
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
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治理的专门需
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
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能够依照不同建设工程的
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
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能够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
工程的专门要求,幸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
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
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