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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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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都市规划技术治理方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治理,提高规划治理工作水平,使城乡
规划治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贵阳市都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技
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都市规划区范围内分区规划、操纵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
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景观规划的编制,都市设计、建筑总平面图及单
体设计,以及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技术治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参照本规定执行。
城镇个人建房的规划技术治理规范另行制定。
第三条 在本市都市规划区范围制定都市规划和实施规划治理应当采
纳贵阳市独立坐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
第四条 城乡规划治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生态优先、以人为本、城乡统筹,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
面协调可持续进展;
(二)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尊重和顺应自然,构建“山水林城相融
合”的都市特色;
(三)合理用地,集约进展,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
合利用;
(四)统筹都市基础功能和服务功能建设,推动区域协调进展。
第二章 都市景观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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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加强都市规划建设治理,重点做好要紧景观轴线和要紧节点、
标志性建筑、城乡结合部、都市要紧出入口的规划设计,突出广场、绿地、
河道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功能和特色,并对下列区域进行都市设计:
(一)都市要紧道路、河道两侧、火车站、机场、都市广场周边以及客
运交通枢纽、都市要紧出入口等重要节点;
(二)文物爱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古树名木爱护范围、重点旅游区;
(三)跨区域地段节点;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区域。
第六条 建设项目色彩应当结合本市的都市定位、民族文化及地域文化
特色,颜色的明度、彩度,应当充分考虑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同时符合《贵
阳市建筑色彩专项规划》的相关规定。
建设项目应当充分利用现代环保科技,使用装饰效果好、低碳、符合
标准的材料。
第七条 新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规划条件中的建筑限高
要求。
由组群布局的高层建筑,应当结合地形和周边环境,形成富于变化的
都市天际轮廓线,对都市天际轮廓线有重大阻碍的,其高度和体量应当通
过专题论证。
第八条 沿都市要紧道路两侧的建筑,应当注重建筑界面的完整性和连
续性。
沿河道两岸的建筑,应当保持生态景观廊道的通透性。
沿都市公园和湿地等专类公园周边的建筑,应当符合都市设计要求,
不得阻碍公园景观。
第三章 都市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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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都市建设用地按《都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50137-2011)进行分类。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十条 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规划用地性质及其兼容性等用地功能操纵要求;
(二)规划用地面积包括:分项明确总用地面积、建设用地面积、市
政道路及其他不计入指标计算的用地面积;
(三)容积率;
(四)建筑密度;
(五)建筑限高;
(六)绿地率;
(七)停车位;
(八)市政配套设施要求;
(九)公共服务设施及公共安全设施要求;
(十)都市设计要求;
(十一)满足日照、消防等其他都市建设要求。
第十一条 操纵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建设地块中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比
例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非居住用地不得具有居住功能;
(二)居住用地兼容其它性质用地的,其居住建筑面积不得大于地上
建筑面积的 80%;
(三)公共设施用地兼容居住用地的,其公共设施建筑面积不得小于
地上建筑面积的 50%。
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 5000 平方米的居住用地和居住用地兼容
其他用地,或者小于 3000 平方米的非居住用地,或者用地形状不规则、与
都市道路不相连等缘故而不具备单独建设条件的用地不得单独建设,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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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有利于都市规划整体实施的原则,与周边用地整合使用。
关于无法整合的零星用地,鼓舞用于都市绿地、公共活动空间等公益
性建设项目,禁止用于经营性项目。
第四章 建筑容量操纵
第十三条 在都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容积率、建筑密
度指标,应当依照批准的操纵性详细规划确定。编制操纵性详细规划时,
容积率、建筑密度应当按照《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操纵指标表》(附表一)
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操纵指标表》(附表一)中未明确操
纵指标的行政办公和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机构、工业厂房、仓
储、军事等设施以及居住小区、小区以下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等的建筑密
度和容积率指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建筑面积的计算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的规定计算,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本规定的计算规则执行。
第十六条 建设用地内有不同性质建筑的,应当分类划定建筑用地范
围,分不计算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属于商业办公或者商业住宅综合楼的,
建筑密度按照《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操纵指标表》(附表一)中公共建筑的
指标执行。商业建筑面积或者办公建筑面积达不到该建筑面积10%,或者只
有底层为商业或者办公的综合住宅,容积率按《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操纵指
标表》(附表一)中住宅的指标执行。
第十七条 建筑物毗邻一条都市道路修建的,±0.00标高以该都市道
路标高起算;建筑物毗邻两条或者两条以上都市道路修建的,由城乡规划
主管部门依照都市道路等级及都市景观需要,确定±0.00标高的起算点。
建设项目利用地形高差,消防车能直接进入建筑屋面并到达该建筑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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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出入口的,其半地下部分为停车库时不计入建筑密度,但该建设项目建
筑物的正投影面积不得大于建设用地面积的60%。
第十八条 地下空间的利用应当本着统筹规划、适度开发的原则,优先
满足都市公共安全设施需要,并与周边项目的地下建筑相衔接。人防工程
和应急设施按照相关规定设置。新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按照有
关规定为地下公共设施预留进展空间。
第五章 建筑间距
第十九条 建筑间距必须符合日照、消防、卫生、安全、工程管线、
建筑设计规范和文物古迹爱护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的日照标准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有日照要求的住宅、医院、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
宿舍等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日照分析并满足国家日照标准规范要求。
(二)建设项目周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或者已批未建建筑物时,应当
进行日照分析,并满足下列规范的要求:
1、《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50096-1999);
2、《都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2002);
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_50352—2005);
4、其他相关规定。
基础分析参数:按照《日照技术分析参数表》(附表二)执行。
第二十一条 托儿所及幼儿园教室、生活用房应当达到冬至日满窗日
照不小于三小时的日照标准,其活动场地应当满足有二分之一的活动面积
在标准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以外的要求;中、小学一般教室应当达到冬至
日满窗日照不小于两小时的日照标准。
第二十二条 旧城改造区建设项目申报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及单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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