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厦门金鹭特种合金有限公司均属高
新技术企业,依照厦门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厦门市经济进展委
员会、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国税局、厦门市地税局、厦门市
统计局联合下发厦科发字〖2000〗第 4 号文《关于印发〈厦门
市企业技术开发经费投入考核认定暂行方法〉的通知》的规定,
每年可按销售收入的 1%-6%计提技术开发费,专项用于研制
开发新产品、新技术以及新产品的试生产、试销,新技术、新
工艺的应用和技术工艺的改进等技术开发投入。
因公司经营规模增长较快,加入 WTO 后公司面临着更大
的国际和国内市场挑战,同时公司上市后将同时实施五个募集
资金运用项目,这些项目多属高新技术应用,对公司的研究开
发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依照厦门市的上述政策,公
司及控股子公司厦门金鹭特种合金有限公司每年可按销售收入
的 1%-6%计提技术开发费。其中母公司 2000 年度按销售收
入的 1%计提技术开发费,2001 年度按销售收入的 6%计提,
2002 年上半年按销售收入的 1%计提;厦门金鹭特种合金有限
公司 1999 年度按销售收入的 5%计提,2000 年度和 2002 年
度均按 6%计提,2002 年上半年销售收入的 1%计提。截止
2002 年 6 月 30 日,公司提取技术开发费扣除已列支部分后余
额为 6,370 万元,将在公司成功上市后配合募集资金运用打
算中的增强技术中心研发能力技术改造项目,公司技术开发费
计提比例变动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一定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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