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三局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
增值,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健全企业的自我约束机制,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实行全额承包的工程项目,必须在竣工结算后,经过
审计认定,方可按项目全额承包责任书兑现。对于停工达一年以上的
项目,可进行事中审计,根据中间结算情况和成本控制情况进行预兑
现。
第三条 工程项目审计应以国家审计法规和财经政策为依据,以
项目全额承包责任书为主要内容,对工程项目的财务收支、经济效益
和项目全额承包责任书规定的承包范围、承包方式、承包内容、奖罚
办法等内容进行监督和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属各单位所有实行全额承包的工程项
目。
第二章 审计的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工程项目审计实行局、公司和分公司三级管理、三级审
计的办法。局重点工程项目、单位造价在一亿元以上的项目以及局直
管项目,由局内部审计机构组织审计或委托公司进行审计,其他项目
由公司、分公司内审机构依照本办法自行审计,局内审机构视情况抽
查。
第六条 审计项目由各单位分管项目全额承包或审计工作的行
政领导确定,由各单位内审机构或审计人员(含专职和兼职)负责会同
有关业务部门完成。
第七条 工程项目审计根据需要可以采取事中、事后两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