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发信托单
(一)顾客申请委托时,应填具“信托申请书(印鉴卡)”一份(各市县应填写二份,副本留存,正本寄总公司列帐)。
1.本信托资金信托期间为二年期,信托金额为1000元以上,以每千元为单位。
2.本信托资金得随时接受委托,并以委托日为满期日。
(二)经办员接到“信托申请书(印鉴卡)”验对身份证统一号码。询明信托资金名称、用途、期间及金额后填制收入传票(各市县应填写每一及第四联)请顾客(以下称委托户)向出纳缴款。
(三)出纳员据经办员送来之传票依照“收款程序”处理后,将“号码牌”交给委托户凭领“信托单”,传票送还经办员。
(四)经办员凭出纳员送交盖有收讫章之收入传票填制“信托单”(贴足印花)登记信托资金帐卡(“申请书”“印鉴卡”),传票一并层送主管人员核章。
(五)信托科长应在信托单金额上,信托单与帐卡合盖骑缝私章,并在信托单上加盖信托单专用钢印后呈送主管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