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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燃气行业企业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的基本要求、工作程序和内容、文件管理、分级
管控的效果和持续改进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规范和指导燃气行业同类型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的建设和运行。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6441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GB/T 13861 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
DB37/T 2882-2016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
DB37/T 3019-2017 燃气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
CJJ 51-2016 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
DB37/T 2882-2016、DB37/T 3019-2017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基本要求
4.1.1.1 燃气行业企业应成立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燃气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
分管安全的负责人为副组长。
4.1.1.2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风险)管理部门,成员应由工程建设、场站输配、
管网运行、用户管理等安全运行管理负责人及一线主要技术人员构成。
燃气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应确保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的有效性,其主要职责应包括:
a) 确保获得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风险分级管控体系所需要的资源。包括人力、技术设备
与财务资源等;
b) 确定各部门、各岗位职责,并授予其权限以促进有效的风险管控;
c) 确保本体系内容修改或修订时,维持体系完整性;
d) 定期对体系建设工作情况进行调度、督导和考核。
燃气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授权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具体组织实施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工作,其主要
职责应包括:
a) 负责调配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风险分级管控体系所需要的资源;
b) 确定体系建设流程、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