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合适的资源?快使用搜索试试~ 我知道了~
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pdf
1.该资源内容由用户上传,如若侵权请联系客服进行举报
2.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资源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上传者)
2.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资源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上传者)
版权申诉
0 下载量 15 浏览量
2021-12-22
19:29:29
上传
评论
收藏 84KB PDF 举报
温馨提示
试读
11页
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pdf
资源推荐
资源详情
资源评论
— 1 —
本页为作品封面,下载后可以自由编辑删除,欢迎下载! !!
精
品
文
档
1
【精品 word 文档、可以自由编辑! 】
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提升管理水平, 根据《建
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
---------------------------- 精品 word 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
----------------------------------------------------------------------------------------------------------------------------------------------
监理规范》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建筑工程施工阶段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管理人员和工程监理单位管
理人员配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管理,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加强施工
现场监理工作,确保建筑工程施工阶段人员配备满足工程施工和监理需要。
第四条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
工阶段人员配备的监督管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施工阶段人员配备的监督管
理。
建设工程质量、 安全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直管建筑工程施工阶段人员
配备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管理人员和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应当是本单位
人员,不得为外单位人员,并与施工组织设计及监理规划中所列项目管理机构人员、
合同约定人员名单一致。
聘用外单位人员应当在聘用前办理聘用手续和相关变更手续,签订劳动合同,缴
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第六条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得在同一项目的建设单位或相关中介机构中兼职。
第七条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质量、 安全管理职责, 除本职工作完成、
工程停工等特殊原因外,应当常驻施工现场。
第二章 建筑施工企业人员配备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履行施工阶段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时, 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
项目管理机构。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至少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
基本施工管理人员。
第九条 除配备基本施工管理人员外, 建筑施工企业可根据工程需要配备生产负
责人、试验员、材料员、机械员、资料员等其他项目管理人员。
企业根据工程需要配备的项目副经理、执行经理、施工负责人等其他管理人员不
得代行基本管理人员全部职责。项目经理不得全权委托他人履行项目经理职责。代行
基本管理人员部分职责的人员应当具有基本管理人员具备的资格条件。
— 3 —
第十条 大中型项目基本管理人员不得互相兼职,或兼任其他职责,不得同时
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
小型项目的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
第十一条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企业委派, 并持有有效的本单位的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 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经理应当持有本单位本专业相应等级的注册建
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小型工程施工项目经理应当持有相应的本单位建造员或注册建造
师执业资格证书。
项目经理应当持有有效的本单位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三条 小型工程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由具有 3 年以上同类工程施工工作
经验的人员担任,并具有相应的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 10 年以上同类工程施工工作经验的人
员担任,并具有相应的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第十四条 项目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数量不得少于《贵州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
理人员配备标准》;其中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数量不得少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了中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规定数量。
第十五条 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应当持有本单位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 应当由项目经理
签字并加盖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
第三章 工程监理单位人员配备
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履行施工阶段的委托监理合同时, 应当建立项目监理机
构。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当专业配套、数量满足工程的需要,应包括总监理工
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员、质量监理员等基本监理管理人员。工程项目的
监理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
监理人员不得兼任同一项目建筑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任何职务。
第十八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于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 10 日内将项目管理机构的
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和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面通知建设单
位,书面通知应当加盖工程监理单位公章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印章。
剩余10页未读,继续阅读
资源评论
m0_64948941
- 粉丝: 0
- 资源: 9051
下载权益
C知道特权
VIP文章
课程特权
开通VIP
上传资源 快速赚钱
- 我的内容管理 展开
- 我的资源 快来上传第一个资源
- 我的收益 登录查看自己的收益
- 我的积分 登录查看自己的积分
- 我的C币 登录后查看C币余额
- 我的收藏
- 我的下载
- 下载帮助
安全验证
文档复制为VIP权益,开通VIP直接复制
信息提交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