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2:
移动通信机房安全生产管理标准
一、 安全管理职责
第一条 省网络部负责全省通信网络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二条 省后勤部负责太原枢纽楼通信机房安全监督管理、安全消防监视和安全防范等工作。
第三条 省网管中心负责太原地域所属机房安全、消防监视、安全防范等工作。后勤部负责
灭火器材配置、检验、更换工作。
第四条 太原网络分企业负责太原地域全部通信关键机房动力、电源、空调设备和全部基站
机房安全、消防监视、安全防范等工作。
第五条 计费中心、呼叫中心、数据分企业、信息分企业负责所属机房内部安全防范工作。
第六条 各市分企业负责当地通信关键机房、基站机房安全、消防监视、安全防范等工作。
二、安全防范标准
第七条 为确保机房达成洁净度要求,必需严密防尘,机房一律要求为全封闭机房,门禁系
统要采取严密防尘方法。
第八条 通信机房环境安全要符合集团企业相关要求:温度、湿度、洁净度、防静电要求及
其操作要求、防电磁干扰、防强电、接地要求、照明要求、防噪声、防火安全。
第九条 通信机房全部采取上走线形式,无架空地板,走线采取两层铝合金梯架形式,并采
取防静电耗散材料做为铺垫材料,铺设后走线架表面电阻及任意地点和地之间系统电阻均为
1*105 欧姆至 1*109 欧姆。槽架外形及尺寸和设备匹配,电力、信号及传输线分槽布放,槽架外
观美观,整齐。
第十条 通信机房(不含基站机房)应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动力环境监控系统,采取人
工灭火方法灭火,通信机房配置二氧化碳等对设备无腐蚀灭火器。要按每千克灭火剂保护 10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