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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实务】会计信息处理中的计算机舞弊问题
电子计算机在会计信息处理中显示了强大的威力,它加快了会计信息
的处理速度,提高了会计信息的质量,减轻了会计人员处理大量数据
的负担。不仅如此,电子计算机还为加强会计内部控制提供了有利条
件。但是,任何事物有利必有弊,电子计算机亦是如此。在电子计算
机应用发达的国家,计算机舞弊案件层出不穷,且造成的损失令人触
目惊心。在我国,随着计算机应用的普及,计算机舞弊案件已屡屡发
生。国内外经验和教训告诫我们,应重视计算机舞弊问题。
一、计算机舞弊的含义和类型
所谓计算机舞弊是指以计算机及相应设备、程序或数据为对象,通
过故意掩盖真象、制造假象或其它不正当方式欺骗他人、掠取他人财
物或者达到其他不正当目的而施行的任何不诚实。欺诈的故意行为。
又叫“计算机犯罪”或“计算机滥用”。根据上述定义,可以把计算机
舞弊分为两类:以计算机为手段的舞弊和以计算机为目标的舞弊。
1.计算机为手段的舞弊。是指利用计算机来骗取钱财,盗取计算机
程序或机密信息。其具体的作案手法多种多样。例如:利用计算机把
存款转移到作案者自己账户中去;利用计算机在银行开设假账户,将
钱从合法账户转移到假账户中,然后提出来使用;掌握公司顾客订单
密码,开出假订单,骗走公司产品等等。1979 年美国《新闻周刊》曾
报导,计算机专家 S.M.里夫肯通过计算机系统,把他人的存款转到自
己的账户上,骗走公司 1000 万美元。在我国也发生过此类案件。深圳
国际投资基金部副经理罗某虚设股东账户,利用网卡在潮洲信托投资
公司深圳证券营业部黄某的账户上虚增资金,罗某利用虚设的账户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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