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时间:2021 年 x 月 x 日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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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准
入、分配、退出和运营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动
的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配售、退出和纠错的联
合办公机制。
县住房城乡建设(房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
政区域内的保障性住房准入、分配、退出和运营管理工作
民政、财政、公安(车辆和户籍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社会保险)、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管理、金融
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保障性住房的相关工
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辖区内住房保障的申请受理和初
审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住房保障申
请的审核工作。县住房城乡建设(房产)主管部门、街道
办事处(乡镇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设立专门的窗
口或指定专人负责办理住房保障申请、受理和审核等事宜
实行定岗定责,确保人员稳定。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
政安排。
县人民政府设立隶属于县住房城乡建设(房产)主管
部门的非营利性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内保障性住房建设和
运营管理的具体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或从保
障性住房租售收入等资金中统筹安排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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