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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 年 x 月 x 日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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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商、产品或服务购买方、保险公司等其他参与方之间,还 会围绕
PPP 项目合作订立一系列合同来确立和调整彼此之间的权 利义务关
系,共同构成 PPP 项目的合同体系。PPP 项目合同是整 个合同体系
的基础和核心,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以及 PPP 项
目的交易结构、风险分配机制等均通过 PPP 项目合同 确定,并以
此作为各方主张权利、履行义务的依据和项目全生命 周期顺利实施
的保障。 PPP 从行为性质上属于政府向社会资本采购公共服务的
民事 法律行为,构成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同时,政府作
为 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在履行 PPP 项目的规划、管理、监督等行
政 职能时,与社会资本之间构成行政法律关系。因此,我国 PPP 项
目合同相关法律关系的确立和调整依据,主要是现行的民商法、 行
政法、经济法和社会法,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 《预算
法》、《政府采购法》、《公司法》、《担保法》、《保 险法》、
《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 《民事诉讼
法》、《仲裁法》、《行政诉讼法》、《会计法》、 《土地管理
法》、《建筑法》、《环境保护法》等。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 理
的意见》(国发[2014]43 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 度改
革的决定》(国发[2014]45 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 域投
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 号)、 《财
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 知》(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