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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还。提前偿还的数额不得根据本合同重新借用。
3.3 非法行为如果任何银行在任何时间确定, 任何法律、条例或条约或其中的任何
变动,或其解释或适用的任何变动,使银行进行贷款或继续贷款或索取或收受任何应
付数额的行为不合法时,该银行应将上述决定通知借款人。如果在该笔贷款支付之前
发送该通知,则该银行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将因发送通知而告终止。如果在上述贷款
支付之后发送,则借款人应在紧接着通知日之后的付息日有偿还全部贷款;或者,如
果该银行确定,在付息日之前需要提前偿还贷款,则根据该银行的要求,不需支付升
水但应连同支付该贷款提前偿还之日应付的利息,以及借款人应付给该行的所有其他
金额。
4. 利息
4.1 基本利率
(1)除第 4.2 条或 4.3 条另有明确规定外,每笔贷款在第一利息期应付利息,自
利息期的第一天起(包括第一天在内) ,到该利息期的最后一天(但不包括最后一天在
内),年利相当于该利息期利差加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的金额。
(2)除本合同另有明确规定外,贷款的应付利息应在每一付息日支付。
(3)代理行应在每次决定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后,立即通知借款人和各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