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税制改革研究》这篇论文探讨了中国保险业在面对全球化挑战,特别是加入WTO后,税制改革的必要性和存在的问题。文章指出,我国现行保险业税制在某些方面对行业的健康发展构成限制。
论文指出我国对保险业征收营业税,这在国际上是少数做法。营业税的征收加重了保险企业的税收负担,降低了其竞争力,尤其是对出口型保险业务的影响,未实施零税率使得国内保险公司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减弱,不利于推动保险国际化。1997年以后,虽然企业所得税率有所下降,但营业税的提高反而使整体税负增加,加大了保险业的风险积累。
论文讨论了营业收入实现方式带来的问题。我国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意味着保险公司必须对未实际收到的保费预缴营业税,同时在再保险业务中还需代扣代缴分保公司的营业税,这导致企业资金占用严重。
再者,论文揭示了中外保险公司在所得税待遇上的差异。例如,中国企业公益捐赠的税前扣除比例低于外资企业,工资费用的列支限制,以及固定资产折旧和坏账损失处理的不同,这些差异在WTO背景下可能削弱国内保险企业的竞争力。
此外,论文还提到,我国税法未明确规定保险企业可以提取巨灾准备金,而许多西方国家对此有明确法律规定,这使得外国保险公司在资金储备和偿付能力上占据优势,对中国市场构成潜在威胁。
论文参考了其他国家的做法,如经合组织成员国普遍对保险业征收增值税,并对特定保险业务给予免税或零税率优惠,以增强本国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
基于以上分析,论文建议我国应考虑调整保险业税制,如取消营业税或降低税率,统一内外资保险企业的所得税待遇,建立合理的巨灾准备金制度,以适应国际竞争,增强民族保险业的抗风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同时,税制改革应兼顾国家财政收入和行业发展之间的平衡,确保保险业的健康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