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职能
监督职能是指以一定的标准为评价依据,对被审计
对象的财务收支和其他经济活动进行检查和评价,以衡量
和确定其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是否正确、可靠,其所反映
的财务收支和其他经济活动是否合规、合理、有效,检查
被审计对象是否履行其经济责任,有无违法违纪、损失浪
费等行为,追究或解除其所负经济责任,从而督促被审单
位纠错防弊,遵守财经纪律,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
益。
随着现代审计的发展,监督作为审计基本职能有以下
不足:
( 1 )监督职能对国家审计来说是其行政权力的延伸,
但对民间审计来说,美国会计协会( AAA )颁布的《基本
审计概念说明》将其定义为“为确定关于经济行为和经济现
象的结论和所制定的标准之间的一致程度,而对与这种结
论有关证据进行客观收集、评定,并将结果传达给利害关
系人的过程”。由此可以看出,审计的最终结果只是传达给
相关利害关系人,其“传达”与“监督”意义相差甚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