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
复习题
案例分析题
1、某网站是一家提供网络商品拍卖的电子商务公司。小丽在该网站“好美化妆品”卖家发现,其出售的
某化妆品比她在商店里购买的同一品牌的商品便宜4 成。在仔细核对了网上商品介绍及相关图片后,小丽
按既定购物流程购买了该化妆品。随后,小丽发现网上购得的化妆品属于假货。在与卖家协商退货不成又
无法获知卖家详细联系方式的情况下,小丽将该网站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规
定,维护其合法权益,判决该网站赔偿损失。但是,法院并没有采纳小丽的诉求。因为,“好美化妆品”
是根据该网站的服务协议开设的网店,该网站仅提供买卖双方的交易平台,并在网页上提示,并不保证卖
家所卖商品的真伪。在小丽寻找卖家时,该网站也尽其所能地提供了卖家注册时的联系方式。
根据案例分析回答以下问题:
(1)从案例引发的事实,思考网络服务商的责任规范应有哪些基本要求?
(2)在什么样的情况下,该网站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答案: (1)应当区别电子商务企业的经营模式而确认不同的责任。
①网站是交易当事人的,应当对所交易的行为负责。即如果是网站自己与客户进行交易,网站应对客户承
担责任。
②网站是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在其能力范围内,履行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和披露义务,则对他人利用其交易
平台提供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行为不负责任。反之,若明知他人利用其交易平台提供违法的商品,则应承
担责任。
(2)从本案可知,该网站作为一个交易平台提供者,所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如果没有说明可能存在假
货,或者不能提供卖家地址无法找到卖家的情况下,可能需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但该网站已在网页上
提示,并不保证卖家所卖商品的真伪。在小丽寻找卖家时,也尽其所能地提供了卖家注册时的联系方式,
所以最终不承担出售假货的法律责任。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网络服务者在如下情况才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参与他人侵权行为;通过网络帮助
他人实施侵权;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权利依然纵容;经权利人提出警告,但却不采取措施
以消除侵权后果的。
2 、2004 年 1 月,原告杨某(男)结识了被告韩某(女)。同年 8 月 27 日,韩某用手机发短信给杨某,向
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 “我需要 5000 元,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的卡里。”杨某
见短信后立即将钱汇给了韩某。一周后,杨某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其 6000 元并汇到了韩某的账
户。因都是短信来往,两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借了两次钱后,韩某非但没有还钱,反而继续向
杨某借钱。杨某起了疑心,要求韩还钱。但几经催要,韩某只是发短信说: “我一定还,但需要等一段时
间。”可韩某还是久欠未还,杨某逐将韩某告上了法庭。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但韩某却称这是
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
法院审理认为,手机短信载明的款项数额、往来时间与杨某在银行的业务凭证相符,同时短信还载明了被
告承诺偿还借款的意思表示,证据间相互印证,故可以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据此,法院判令被告
韩某偿还原告人民币 1.1 万元。
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