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第 1 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基本建设、生产矿井的地质观测工作。
二、上岗条件
第 2 条 矿井地质观测必须由具有一定专业技术职称,并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的人员
担任。
第 3 条 掌握矿井地质观测、试验仪表和器具的使用方法,定期检校、保养和使用
制度。
三、安全规定
第 4 条 严格遵守(测绘法),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地质规程》(试行)中各
项技术要求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操作,汇总测量资料。
第
5
条 地质观测应做到及时、完整、统一。
1
.观测记录必须在现场进行,并记录在专门的地质观测记录簿上;记录簿应统一编
号,妥善保存。
2.描述地质现象,应做到内容完整、重点突出,客观地反映地质现象的真实情况。
3
.每次观测必须记录观测的时间、地点、位置和观测者的姓名。
4
.矿井地质观测要把现场和室内,宏观和微观观测结合起来。
5
.地质记录簿中描述的地质观测资料,必须在上井后
2
天内整理完毕,并编绘出正
式的井巷素描图或素描卡片。
6.对采掘工程的布置和调整有影响的地质资料,要及时填绘在有关的生产用图上。
第 6 条 严禁在地质观测、资料汇总、统计工作中弄虚作假。
四、观测准备
第
7
条 地质观测人员应根据工作面的位置、进度及相邻区的地质资料等情况,确
定观测的内容、目的及观测方法。
第 8 条 地质观测人员必须备齐观测、记录用具,如工具包、记录本、铅笔、放大
镜、地质锤、皮尺、罗盘、坡度规、条痕板、钉子、线绳等。
第 9 条 观测结果必须及时记录在专用的记录本上,记录本应统一编号、妥善保管。
每次观测必须记录观测的时间、地点、位置和观测者的姓名。
第
10
条 现场的观测记录必须采用《煤矿地质测量图例》中所规定的符号。
第 11 条 地质观测结果应及时复查、核实,确保提供的地质资料准确无误。
五、地质观测
(一)沉积岩的观测与描述
第
12
条 内容和要求:
1.要正确描述沉积岩的颜色,要取其新鲜断面所显示的颜色;单色岩石先鉴定岩石
基本颜色,再观察其色度的深浅。描述时要把主要颜色放在后面,次要颜色放在前面,
如深紫红色、浅黄绿色等。两种或两种以上颜色的岩石,首先鉴定出岩石主要颜色,再
确定次要颜色。
2.要逐一观察沉积岩的结构类型,根据碎屑的矿物成分及含量确定岩石类型;当某
一矿物成分含量达
25
%以上时,要对其进行详细描述,并参加岩石的命名。
3
.要观察、描述沉积岩碎屑的粒度大小,并按岩石粒度分级标准和岩石粒度命名原
则进行岩石命名。碎屑粒度含量达 50%以上者构成基本名称;粒度含量为 50%~25%者,
以“质”表示;粒度含量为
25
%~
5
%者,以“含”表示;含量少于
5
%则不参与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