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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特殊和稀缺煤类,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第二条
第二条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特殊和稀缺煤类的开发
建设、生产管理、加工利用等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第三条
第三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特殊和稀缺煤类,是指具有某种煤质
特征 、 特殊性能和重要经济价值 , 资源储量相对较少的煤炭种类
,
包括肥煤、焦煤、瘦煤和 无烟煤 等。
国家发展改革委 、 能源局根据国民经济发展需要 , 适时公布
特殊和稀缺煤类矿区范围 ( 首批公布的特殊和稀缺煤类矿区范围
见附件 ) 。
第四条
第四条
第四条
第四条 国家对特殊和稀缺煤类实行保护性开发利用,坚持
统一规划 、 有序开发 、 总量控制 、 高效利用的原则 , 禁止乱采滥
挖和 浪费 行为。
第五条
第五条
第五条
第五条 县级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特殊和稀缺煤类开
发利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开发建设
第六条
第六条
第六条
第六条 国家对特殊和稀缺煤类实行生产总量控制,并加强
规划管理,优化开发布局 。
按照国家 的总体要求 ,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资源
储量 、 市场供需 、 利用方向等 , 安排本地区煤炭企业特殊和稀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