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休假条例》享受年休假条件如下:
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
(二)享受年休假具体规定:
1.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婚丧假、产假的不影响年休
假,已享受产假后又休其它各种假累计超过 20 天的,不享
受当年年休假。
2.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
的;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请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上的。以上情
形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3.对于新入职的人员,当年不享受年休假。
4.年休假在 1 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多次安
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
年度安排年休假的,需经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同意且所在
单位领导批准可以跨 1 个年度安排。
5.当年享受年休假后又出现上述不应享受年休假情况
者,下年度不再享受年休假。
(三)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的,经本人
同意,可以不安排休年休假,对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
位应当按照该人员日基本工资的 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年休假工资报酬列支本单位人工成本或劳务费。本人未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