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是针对市数字制造工程研究中心的一项重要规定,旨在规范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和运行,激发研究人员和成果转化团队的积极性。这一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制定,适用于中心下属研究所的科技成果管理和转化。
科技成果被定义为研究中心人员在承担科研项目或利用中心资源完成的职务技术成果,中心可能拥有全部或部分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则涵盖科技成果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和新产业。转化收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技术入股的股权等所有与成果相关的权益。
中心办公室在制度中扮演核心角色,负责起草和修订转化制度,组织成果转化的管理工作。各研究所则配合进行成果转化。研发课题负责人或成果完成人负责具体的转化组织工作。中心鼓励成果完成人转化科技成果,并实施科学管理和收益合理分配。成果转化优先在中心合作企业进行,同时成果完成人需向中心报告并签订合同,以保障中心的权益。
转化形式多样,包括自行转化、转让、许可、合作转化、技术入股等,所有合同需经过中心和法律顾问的双重审核。合同执行中,需严格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并妥善保存记录。中心还支持个人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创办科技型企业,并对成果转化过程的科技资料进行管理。
在技术权益方面,合作转化产生的权益归属以合同约定为准,未约定时遵循特定原则。合作转化中产生的新技术,权益归合作各方共有。各方需保守技术秘密,违反协议或权利人保密要求的行为将受到约束。
收益分配方面,中心将根据转化收益按比例对成果完成人和转化人员给予报酬,具体包括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给他人时,以及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情况。这种制度设计旨在激励创新和推动科技成果的市场化进程,同时确保研究中心和相关人员的利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