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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乙方同意按附件《派遣确认函》接受派遣。
乙方与用工单位对薪酬、待遇、岗位等另有约定的,以另外约定为准。
第四条 派遣期限到期后劳务派遣仍在继续、各方均未提出异议的,视
为劳务派遣顺延 个月,并可多次顺延。乙方不得因此主张与用工单位建
立事实劳动关系。
第五条 用工单位安排乙方出差的,无论出差时间长短,不视为工作地
点的变更。
第六条 本合同签署时,甲方及用工单位已告知了乙方如下内容:
1.甲方与乙方所在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的相关内容;
2.乙方在甲方以及乙方所在的用工单位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
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及劳动报酬;
3.乙方应遵守的甲方及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
4.乙方要求了解的其他相关情况。
第七条 乙方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乙方同意按用工单位申报的工时制
执行,如未申报特殊工时制的,则执行标准工时制。
第八条 用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的,乙方应有用工单位的
书面确认或审批。经用工单位确认后的加班由用工单位依照国家的相关规
定安排乙方倒休或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也可由用工单位委托甲方支付。
第九条 乙方有权按国家或用工单位的规定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第三章 工资与福利待遇
第十条 乙方在用工单位期间的工资、加班工资、绩效奖金等由用工单
位或用工单位委托甲方支付。乙方享受的福利待遇按照甲方与用工单位签
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的相关内容以及用工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乙方在其所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的因公出差所发生的食宿
费、差旅费及其补贴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