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互联网极大地提升了信息传播效率,但虚假信息也通过互联网得到扩散。我国对
互联网信息环境的整治和监管走在世界前列 ,基于 2013 年“转发 500 条可判刑”这一互联网
信息环境整治举措 ,本文研究发现,这一政策出台后,公司股吧交流越活跃,则公司正向盈余
管理行为越少。而且这一效应主要表现在那些股吧发帖更关注财会信息、受这一政策影响
更大 ,以及潜在盈余管理动机更强的公司。进一步研究发现整治政策后社交媒体发挥公司
治理作用的渠道主要是资本市场惩戒和引致监管风险。本文的结果表明 ,加强对互联网信
息环境的整治有助于股吧等互联网社交媒体形成一种“用嘴投票”的公司治理作用,丰富了
公司治理在互联网时代的内涵,充实了媒体作用与媒体监管方面的相关文献,为加强互联网
内容建设、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提供了借鉴。
关键词:互联网信息环境整治 社交媒体 公司治理 盈余管理
一、引言
互联网作为人类最伟大的发明之一
①
,为信息传播带来极大便利、使人类信息传播模式
发生了根本性变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社会治理问题,各种虚假信息也通过互联网社交
媒体得到传播并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了不良影响。对互联网空间进行有效治理是当前世界
各国都面临的重要课题
②
。我国对互联网信息环境治理的相关实践也走在世界前列。例如
2013 年 9 月,最高法和最高检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使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指出网络诽谤信息“被转发次数达到 500 次以上
的”,可追究发帖人刑事犯罪责任。这在世界范围内为首次从法律角度明确界定社交媒体等
转载网络信息的责任构成
③
,而且指明虚假互联网发言可适用《刑法》,引发了社会各界广泛
关注,同时也引发了对互联网言论自由和塑造良好互联网环境之间的争议。那么这一政策
如何影响社交媒体的作用?我们是否应该对互联网社交媒体进行此类监管?
生产和传播信息,并改善公司治理被学界普遍认为是媒体的重要作用。媒体能够发挥
公司治理作用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媒体上的信息能够引起资本市场参与者的反应,影响公司
的资本市场价值以及公司自身和管理者声誉和监管风险(Dyck et al.,2008;Liu and McCon⁃
nell,2013;Dai et al.,2015;Bednar,2012)。而这种作用的发挥依赖于媒体受众认为媒体报道
的内容真实可信,从而对媒体报道做出相应的反应。一些研究发现媒体报道会受到外部因
素的影响而产生扭曲(Ahern and Sosyura,2014;Gurun and Butler,2012;汪昌云等,2015;才国
伟等,2015),而被扭曲的媒体报道会给媒体带来声誉损失并影响媒体作用的发挥(Gentzkow
and Shapiro,2006;Besley and Prat,2006)。互联网社交媒体作为媒体的一种,同样具有传播
互联网信息环境整治与社交
媒体的公司治理作用
*
□孙鲲鹏 王 丹 肖 星
*感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项目号:71790604、71472101 和 71902031)、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央高校基本
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号:18QD07)、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一带一路”
研究数据库建设项目(项目号:TS4-08)对本研究的资助。文责自负。王丹为本文通讯作者。
互联网信息环境整治与社交媒体的公司治理作用
工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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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19744/j.cnki.11-1235/f.2020.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