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陈述,不得隐瞒或虚报。•( 2 )在保险期间内,对保险标的的状况变化及时通知保险人,尤其是可能导致危险增加的情况。• 2. 保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些事项的承诺或确认,通常涉及保险标的的安全措施或限制特定行为。保证事项一旦违反,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拒绝赔付。• 3. 弃权与禁止反言:保险人在知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合同条款但未提出异议或仍收取保费,即被视为弃权,之后保险人不能再以该违反为由拒绝赔付。禁止反言则意味着保险人放弃的权益不能在未来恢复。
第三节 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是确定保险责任的关键原则,它规定只有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人才需承担赔偿责任。近因并非时间上的最近事件,而是指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若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即使损失与保险事故有间接关系,保险人也不负责任。
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财产保险的核心原则,它确保被保险人不会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利益。当保险财产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只能获得相当于实际损失的赔偿,不得超过保险金额,防止不当得利。此外,保险赔偿通常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但不包括惩罚性赔偿。
第五节 代位追偿原则
代位追偿原则是指保险人在对被保险人赔付后,有权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损失的第三方的索赔权,旨在避免被保险人既从保险人处获得赔偿,又向第三方索赔,双重获利。这一原则有助于维护保险市场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第六节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即同一保险标的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保,当发生损失时,各保险人按照各自承担的比例分摊赔偿责任,防止被保险人通过多处投保获取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
总结: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对于保障保险合同的公正性、防范风险和确保保险市场的正常运作至关重要。这些原则共同构建了财产保险的基石,指导着保险合同的签订、履行以及理赔过程,旨在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维护整个保险行业的稳定和发展。在实际操作中,理解和遵循这些原则是每个参与保险活动的主体都必须重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