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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垃圾分类参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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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 为加强生活垃圾减量分类管理, 进一步提高生活垃
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
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减量、 分类及相
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餐厨垃圾、建筑废弃物、危险废物等管理已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生活垃圾、生活垃圾减量及生活垃圾分类定义 ] 本办法
所称生活垃圾, 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在为日常生活提供
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为生活垃圾的
固体废物。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减量,是指在产品设计、制造、流通和消
费等过程中采用合理措施减少废物量。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分类,是指按垃圾的不同成份、属性、利
用价值以及对环境的影响,并根据不同的处置方式,分成若干种类。
本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 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 鼓励有条
件的场所进一步将其他垃圾细分为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
第四条 [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 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是关系民生
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本市生活垃圾减量分类管理工作,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同、 、辖区
负责、人人参与,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减量分类的社会服务体系。
第五条 [分类管理原则 ] 按照源头减量、科学分类、充分回收、
有效利用、妥善处理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行分类投放、
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本市结合生活垃圾的特性、 设施条件和处理技术等实际, 可适
时调整生活垃圾分类标准。
第六条 [政府职责 ]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减量分类
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制定减量分
类管理目标和年度计划,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部门协同保障机制。
各区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生活垃圾减量分类
管理的具体工作,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指导、督促
社区开展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活动。
第七条 [主管部门职责 ]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市
主管部门) 是全市生活垃圾减量分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负责全市
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考核督促,制定全市
生活垃圾减量分类管理目标和经济、技术政策。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 应当确定专
门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其他部门职责 ] 发改部门负责研究制定生活垃圾减量
分类相关的配套政策,负责生活垃圾减量分类项目审批和资金落实,
制定鼓励再生资源循环利用产品政策。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 运输和处理价
格成本监测工作,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收集、运输、处理价
格机制。
再生资源回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后可回收物综
合利用的规范管理, 建立可回收物统计体系, 汇总各类可回收物相关
数据,制定我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 完善城市再生资源回收
网点,做好回收网点、分拣中心、集散市场的建设和管理,制定强制
回收制度和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建立低价值可回收物的价格补贴机制
以及监管机制,督促本市工业企业在设计、生产、包装等环节采用促
进生活垃圾减量分类的技术或措施。
循环经济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落实本市清洁生产、节材代木等
垃圾减量政策。
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资金的监督、 管
理和落实,制定深圳市政府再生资源循环经济产品或绿色产品采购目
录。
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减量分类设施规划纳
入城市规划, 保障设施用地, 将生活垃圾减量分类设施的配套建设纳
入房地产项目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范围。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害垃圾收集、 贮存和处理的监督,
明确我市家庭有害垃圾回收目录和分类操作指引并向社会公布, 制定
家庭有害垃圾收集规划, 建立有害垃圾统计体系, 汇总各类有害垃圾
相关数据,建立家庭有害垃圾收运处理价格补贴以及相应监管机制。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学校、 幼儿园的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
和推广工作,将生活垃圾减量分类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和社会实践。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的公益宣
传,引导媒体普及生活垃圾分类常识。
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各物业管理单位履行垃圾
减量分类工作责任。
市场监督和工商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 严
格限塑令、落实净菜进城。
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 做好生活垃圾
减量分类管理工作。
第九条 [社团组织职责 ] 妇联、团委、工会应当积极发挥组织作
用,宣传生活垃圾减量分类知识,开展相关社会实践活动,推动全社
会、各阶层参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
鼓励和倡导各类民间组织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职责 ]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生
活垃圾减量分类管理的规定, 依法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的责任, 减少
生活垃圾产生,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市政府可依据社会发展情况, 遵循污染者付费、 公平合理的原
则,适时调整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具体办法另行研究制定。
第十一条 [宣传发动 ] 本市新闻媒体根据相关规定, 应当适时在
黄金时段免费安排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宣传内容。
第二章 源头减量
第十二条 [设计环节减量 ] 工艺、设备、产品及包装物设计, 应
当按照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的要求, 优先选择采用易回收、 易拆
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和设计方案,并应当符合
有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
第十三条 [生产销售减量 ] 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
对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减少一次性包装材料的使用。
第十四条 [消费减量 ] 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循节
约的原则,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量。
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优先采购列入市政府绿色采购目录
的商品。绿色采购目录由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餐饮经营单位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设置适量点餐的醒目标识,
在服务过程中提示消费者合理消费。
倡导单位和个人减少使用或者按照规定不使用一次性用品, 优
先采购可重复使用和再生利用产品。
倡导绿色低碳生活, 鼓励个人环保购物、 绿色出行、适量点餐。
第十五条 [设立专项资金 ] 市政府设立生活垃圾减量分类专项
资金,资金来源包括:政府财政资金、超量排放费、社会资金,专项
资金主要用于补贴低回收价值可回收物的资源综合利用、 有害垃圾收
运处理以及奖励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工作成绩突出的企业。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十六条 [分类收集设施配置 ] 住宅区、单位、公共场所和农贸
市场等场所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设置标准由市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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